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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贸易基本流程

更新时间:2023-08-09 08: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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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无论从短期还是长期看,企业的一个优先任务都是更好地了解其生产过程中的脆弱性,企业需要详细定位出全部的直接和间接供应商,这有可能加速全球供应链的数字化进程。


保税仓储,进出口清关,保税区转厂一日游,出口退运保税维修

一、合同备案的基本程序




经贸部门审批 –> 向海关服务中心购买空白《登记手册》–> 合同预录入 –> 海关审核后开具《开设保证金台帐联系单》 –> 向中国银行申请设立台帐 —> 海关核注银行签发的《台帐登记通知单》 –> 海关进行计算机异地传输 —> 收到传输成功回执后核发《登记手册》。




二、合同备案所需单证


1.经营单位申请报告。


2.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证》,属于进料加工的需要加盖税务部门印章。


3.对外签订的进出口合同。


4.经营单位基本帐户开立证明。


5.加工企业所在地经贸部门出具的《加工生产能力证明》。


6.委托加工应提供经营单位与加工企业签定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委托加工合同(协议)。


7.开展异地加工贸易,须提供经营单位所在地海关出具的关封,内含《异地加工申请表》一式二份。


8.首次开展加工贸易须提供经营单位和加工企业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及《海关登记通知书》。


9.经营单位的介绍信或委托书。


10.加工工艺说明。


11.如需异地口岸进出口报关,须填写《异地报关申请表》。


12.海关需要的其他资料。




注:


1)海关对首次开展加工贸易的企业实行验厂制度;对单证齐全、验厂合格的企业,海关在3个工作日内核发《登记手册》。


2)办理加工贸易合同备案的企业属AA类的,免设台帐;属A类企业的,需设台帐,实行“空转”;属B类企业的,需设台帐,一般商品实行“空转”,限制类商品实行“实转”;属C类企业的,需设台帐,一律实行“实转”;D类企业不得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经营单位与加工企业非同一分类的,海关按就低不就高的原则管理。对外商提供的进口辅料品种在规定范围内,且金额在5000美金以下的,免办手册,不纳入台帐管理。


3)根据Zui新商务部及海关总署规定,中西部地区发展鼓励项目企业开展加工贸易限制的B类企业实行“空转”;




三、办理5000美元以下78种客供辅料备案手续所需单证


1、申请报告。


2.进口发票、装箱单(一式二份)。


3.出口合同(一式二份)。


4.经营单位介绍信或委托书。




加工贸易合同核销




一、合同销售基本流程


合同执行完毕后一个月内企业向海关申请核销 –> 预录入 –> 海关审核 –> 签发《台帐核销联系单》 –> 中国银行销帐–> 海关核销结案 –> 打印结案通知书。


注:企业必须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向海关办理核销手续。对无正当理由未向海关办理核销手续的,海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合同销售所需单证


1.经营单位申请核销报告。


2.进出口报关单。


3.《登记手册》。


4.海关需要的其他单证,如核算表、划料图等反映实际加工情况的资料。




合同变更和展期


一、变更和展期的基本流程


经贸部门审批 –> 向海关服务中心变更预录入 –> 海关审核 –> 签发《台帐变更联系单》 –> 中国银行台帐回执 –> 异地传输


–> 传输成功后打印合同变更审批表。


二、变更和展期所需单证


1、填写《合同变更申请表》或《合同延期申请表》,加盖经营单位公章。


2.变更、延期的合同。


3.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4.《登记手册》。


5.申请报告及海关需要的其他单证。


备注:对贸易性质不变、商品品种不变、合同变更金额小于1万美元(含1万美元)和按原审批合同延长加工期限不超过三个月的合同,直接到海关和中行办理变更手续,不再经外经贸易部门重新审批。合同展期应在《登记手册》有效期内向海关申请。




保税仓库货物管理


一、入库货物应提供单证


1.企业申请报告。


2、存入货物的合同。


3.发票、装箱单。


4.保税仓库货物审批表。


二、出库货物应提供单证


1.登记手册。


2.企业申请报告。


3.进口报关单。


4.保税仓库货物提取审批表。


三、办理程序


填写《保税仓库货物入(出)审批表》─→海关审批─→签发《保税仓库货物入(出)库单》 ─→货主凭单办理报关手续。




主要内容


(1)合同的标的。加工装配业务的合同标的与买卖合同的标的不同,它体现为原材料或零部件加工成指定成品而付出的劳动以及一定的技术或工艺。因此,合同的标的应规定与劳动或一定技术有关的产品种类及标难,以及委托加工的具体事项。


(2)原材料供应。在合同中应具体规定委托方送交料件的时间、地点,并应列明对料件品质、数量的具体要求以及栗托方来料、来件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处理方法。


(3)成品交付。在合同条款中,要对成品的品质、规格以及交货期作出明确规定;通常还要规定违约的处理办法


(4)耗料和残次品率。委托方规定生产企业产品消耗原材料或零部件的具体数额,以及残次品的比例。


(5)工缴费。承接方为委托方加工装配所收取的劳务报酬,它的支付方法通常有以下两种:


①对来料、来件和产品均不作价,加工装配业务完成后,由承接方按约定向委托方收取。


⑦对来料、来件和产品分别作价,承接方对委托方的来料、来件先不付款,从成品出口的货款中扣除,成品的价格与来料、来件价格之间的差额就是工缴费。


(6)对外运输。对外加工装配业务涉及到原材料、零部件的运进及成品的运出问题。按照对外加工装配业务的性质,这两段运输责任及费用应有委托方承担。但在实际业务中,由委托方办理两段运输业务有困难,承接方应协助代办。


(7)保险。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为开展对外加工装配业务的需要己设立了来料加工一揽子综合险,投保这种险别,保险公司即承担两段运输及存仓财产险。


(8)支付。在加工装配业务中,可采用国际贸易中各种惯常的支付方式。




加工贸易办理注意事项


1)是否超越经营范围签定加工贸易合同;


2)企业是否已开业投产,资金到位率是否达到要求


3)企业生产规模如何,是否有能力承接加工贸易合同规定的产量


4)加工贸易企业履行情况和进(来)料加工合同的进出口价格情况,防止出现“高进低报,高出少报”




限制商品


一、加工贸易限制商品包括限制进口类商品和限制出口类商品 :


(一)限制进口类商品


应缴纳台账保证金=全部限制类进口商品应缴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之和×50%


(二)限制出口类商品


应缴纳台账保证金=保税进口料件备案总金额×(限制类商品出口备案金额/加工贸易出口商品备案总金额)×综合税率×50%




二、当进口料件为限制进口类商品,且加工制成品为限制出口类商品时,只按限制进口类商品计征台账保证金,计征方法同第一项。


经营企业及其加工企业同时属中西部地区的,开展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业务,A类和 B类企业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空转”管理,C类企业实行台账实转管理。




三、企业在申请加工贸易业务时,除对限制类商品在申请资料中予以标注外,还需申请限制类商品深加工结转业务的相关情况。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加工贸易业务时,应在批准文件中对限制类商品和深加工结转业务予以标注,海关按照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予以备案,并按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计征台账保证金。联网监管企业开展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业务,也按本条规定进行管理。




四、开展本公告附件1、附件2所列商品加工贸易业务的过渡管理措施。


(一)在2007年8月23日前已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持齐全的材料向海关申请备案的加工贸易业务,以合同为单元管理的,仍按原规定管理;以企业为单元管理的,在2008年8月23日前仍按原规定执行。 上述业务除涉及限制类商品名称、商品编码、数量、金额或有效期不允许变更外,其他项目均允许变更。对增加限制类商品名称、商品编码、数量、金额以及办理延期的加工贸易业务,企业须按本公告第二条的规定重新办理审批和备案。


(二)自2007年8月23日起,在2007年8月23日前已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但未向海关申请备案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自动失效。企业须向商务主管部门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海关按本公告第二条的规定予以备案。




五、对2007年7月23 日前未获得外贸权的东部地区企业,不予受理其开展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业务申请。但此前已承接过加工贸易委托加工业务、且不具有外贸权的东部地区生产企业,在2007年10月23日前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申报备案,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转型为具有外贸权的企业,以及因企业改制、重组而发生更名但股权和法人代表未发生变化的企业,不受本条规定限制。




六、所指中西部地区是指除东部地区以外的其他地区。东部地区包括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辽宁省、河北省、山东省、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广东省。




七、经营企业应如实申报加工贸易业务。商务主管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发现企业未如实申报限制类商品名称及商品编码时,将不予审批其加工贸易业务。海关在备案过程中发现企业未如实申报限制类商品名称及商品编码时,将不予备案。




八、不适用于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以深加工结转方式在国内转入限制进口类商品和转出限制出口类商品的加工贸易业务。




九、在相关主管部门信息化系统调整前,由海关按照上述原则确定简易计征台账保证金的方法征收台账保证金。加工贸易进口报关须知:




一、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才能到口岸海关办理保税货物进出口报关手续:


1、企业已申领到《登记手册》,并在有效期内;


2、接受申报的口岸海关计算机内必须有企业所持加工贸易登记手册的计算机的备案资料;


3、加工贸易登记手册电脑备案资料应在有效期内;


4、异地报关使用IC卡的,企业应申领到IC卡。




二、企业向海关申报保税货物进出口的流程操作流程如下:


报关单预录入――审单――查验――放行




三、报关前企业应准备好以下单证:


1、有效的加工贸易《登记手册》;


2、已预录入的进口或出口货物报关单;


3、海关要求的其他有关单证。




四、报关单填写


1、一份报关单只能填报一本《登记手册》项下料件的进口或成品的出口,否则应分单填报;


2、备案号栏应填报实际进口或出口的手册编号;


3、贸易方式栏应根据实际情况按规定选择相应的贸易方式填报,包括来料加工(0214)、进料对口(0615)、进料非对口(0715)、三资进料加工(2215)等贸易方式;


4、企业所申报进口或出口货物的序号、品名、规格、计量单位必须与在海关备案的加工贸易登记手册上的进口料件或出口成品的序号、品名、规格、计量单位完全一致。




五、报关时加工贸易登记手册的填写


加工贸易登记手册应按以下方法填写:进口料件的基本情况(包括进口报关日期、运输工具名称、货物名称规格、数量、价值等)填在登记手册的“进口料件报关登记表”栏内;出口成品的基本情况(包括出口报关日期、运输工具名称、货物名称规格、数量、价值等)填在登记手册的“出口成品登记表”栏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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