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税仓储,进出口清关,保税区转厂一日游,出口退运保税维修
Part 01 **章关于保税加工的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政策 贸易管制政策 保税监管政策 外汇政策
税收优惠政策 :
免税——区内企业之间货物交易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基建物资及设备进口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①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备所需的基建物资免税②区内企业生产所需的机器、设备、模具及其维修用零配件免税③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区内企业从国外进口自用的机器、设备免税
进出口——境内货物入区视同出口实行出口退税;区内货物进入境内销售按货物出口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按货物实际状态征税
特殊政策——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区内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政策、经批准或授权的其他税收政策
贸易管制政策:
除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不实行进出口配合、许可证件管理
保税监管政策:①区 内保税存储货物不设存储期限 ②进口货物入区保税③区内企业之间保税货物可以自由流转
外汇政策:进出区(境内区外)货物可以用外币或是人民币结算
Part 02 第二章 适合入区企业类型 成品全部外销模式 成品全部内销模式 成品内外兼销模式 成品保税流转模式
成品外部外销模式 :
原料全部进口型 1
—— 企业原料来源与成品流向:生产原料全部来自境 外,产品全部出口境外。—— 企业主要利用生产原料自境外入区保税开展生产 加工,产品出口后对保税货物予以核销
原料全部内购型 2
—— 企业原料来源与成品流向:生产原料全部来 自境内,产品全部出口境外。
—— 企业主要利用境内货物入区退税开展生产加 工,产品出口后对退税货物予以核销
原料内外采购型 3
—— 企业原料来源与成品流向:生产原料部分来自 境外,部分来自境内,产品全部出口境外。—— 企业主要利用境外货物入区保税和境内货物入 区退税开展生产加工,产品出口后对保税和退税货物予以核销
成品全部内销模式:
原料全部进口型1—— 企业原料来源与成品流向:生产全部来自境 外,产品全部内销,内销成品的税收成本低于内销原料的税收成本。—— 企业主要利用境外货物入区保税和成品出区 按实际状态征税,成品税收成本低于内销原料的税收成本的优势 原料内外进口型2—— 企业原料来源与成品流向:生产部分 来自境外,部分来自境内,产品全部内销,内销成品的税收成本低于内销原料的税收成本。—— 企业主要利用境外货物入区保税、境 内货物入区退税和成品内销按实际状态征税,成品税收成本低于内销原料的税收成本的优势 原料全部内购型3—— 企业原料来源与成品流向:生产全 部来自境内,产品全部内销,内销成品的税收成本低于内销原料的税收成本。—— 企业主要利用境内货物入区退税和 成品内销按实际状态征税,成品税收成本低于内销原料的税收成本的优势
成品内外兼销模式: 原料全部进口型1—— 企业原料来源与成品流向:生产原料全部来自境外,成品出口或内销。—— 企业主要利用境外货 物入区保税和成品出区按实际状态征税或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综合税收成本有优势。 原料全部内购型2—— 企业原料来源与成本流向:生产原料全部来自境内,成品出口或内销。—— 企业主要利用境内货物入区退税和成品出区按实际状态征税或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综合税收成本有优势。 原料内外采购型3—— 企业原料来源与成品流 向:生产原料来自境外或境内,成品出口或内销。—— 企业主要利用境外货物 入区保税、境内货物入区退税和成品出区按实际状态征税或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综合税收成本有优势。
成品保税流转模式 :—— 企业原料来源与成品流向:成品结转给境内加工贸易 企业,或结转到另一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 —— 企业主要利用境外货物入区保税、境内货物入区 退税政策,保税货物流转手续便利,综合税收成本有优势。 —— 区域(场所)内企业可选择报关或选择非报关。 转入、转出企业按 “ 先报进、后报出 ” 的原则分别 申报进口核注清单、出口核注清单,区外企业按要求申报报关单(报关单申报地应选择特殊区域、场所对应关区代码)。转入、转出保税核注清单均已审核通过的,企业自行运输进行实际收发货,并按相关要求办理卡口核放手续。金二系统模式下的保税流转,相比原来的转关申报节省了报关和物流成本,进一步提升了通过便利性,实现了 “ 更省更快 更强 ” 。
Part 03 第三章 入区项目典型案例 保税加工案例 自产产品返区维修案例
保税加工案例
基本情况:江苏苏州工业园区综合保税区生产型企业,注册资本 6000 万美元,投资总 额 9000 万美元,主要产品为硬盘电路板、读写头、打印机、汽车电路板等。 该企业属于入区项目中的保税加工类企业成品内外兼销模式。
政策分析 :通过享受自用进口设备免税,境内采购原料退税、进口原料保税 和成品内销按实际状态征税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税收优惠政策,有效降低了采购成本,提升了企业的竞争力,提高了企业的经济效益。
成效 :
一是业务量增长,目前企业每年产值稳定保持在 50 亿人民币以 上,在保持现有业务的基础上,不断开拓新的业务。
二是解决就业,目前现有员工将近 1500 人,随着新项目的不 断引入,还将招聘更多的员工加入。
三是产业升级,企业充分利用综合保税区的保税政策,在保持 传统电子消费领域业务的基础上,不断开拓新的业务,转型升级,向医疗、汽车等行业迈进。
四是经济效益,目前企业每年的盈利水平稳定保持在 1亿人民 币以上,随着新项目的不断引入,经济效益将继续提升。由于国际形势的复杂多变,不确定因素和风险增加,国际业务开拓更加困难,企业更倾向于开拓国内业务。
自产产品返区维修案例 基本情况:成都高新综合保税区内某加工制造企业,主要从事光收发模块加工 制造业务,其主要原材料是光发射组件、光接收组件等。该企业属于入区项目中保税加工类企业成品内外兼销模式的原料内外采购型。政策分析:近几年光收发模块行业竞争激烈,企业需向国内外客户提供售后维 修业务,企业未开展保税维修之前,国内客户需要维修须先发货到香港公司再回到综保区,造成运输成本增加;已维修产品发回国内客户时还须缴纳税款,每年多支出税款 100 万人民币,此种模式时间周期长,税 收成本较高,管理成本高,影响企业竞争力。综合比较后,该企业选择开展保税维修业务,适用区域内企业内销产品返区维修政策。成效:开展保税维修业务后, 2017 年全年该企业保税维修进口 177 万美 元,出口 170 万美元。该企业解决了国内产品维修绕道香港的问题,并 且节约了运输成本及相关税款。企业运营成本大幅下降,由此每年可节省约 150 万元人民币。由于该企业营运成本下降,市场竞争力上升,企 业估算 2018 年保税维修业务有望保持稳定发展。
Part 04 第四章 政策内容学习延伸 选择性征收关税 区内维修业务
选择性征收关税 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的适用范围及作用 2011 年明确在横琴新区、平潭综合实验区试行; 2013 年开始在上海自贸试验区(四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试点实施; 2015 年扩大到天津、福建、广东等 3个自贸试验区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2016 年进一步扩大到天津、上海、福建、广东四个自贸试验区所在省(市)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除外),以及河南新郑综合保税区、武汉经开综合保税区、重庆西永综合保税区、四川成都高新综合保税区和陕西西安出口加工区 5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2020 年 4月 15 日起扩大到全国所有综合保税区。 在该项政策实施以前,上述区内企业内销货物时应按实际报验状态征税。对于成品内销金额较大的 企业而言,即使按料件内销的税负远远低于按成品内销,也只能按成品内销征税,税负成本相对较高。该政策给区内企业提供更多的选择权,企业利用该政策可以合理降低税负,也有利于更多类型企业入区发展。
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的含义 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是指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生产、加工并经 “ 二线 ” 内销的货物,根 据企业申请,按其对应进口料件或按实际报验状态征收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照章征收。具体来说:货物内销时,如企业选择按实际报验状态(成品)征收关税的,按相关规定办理成品内销征税手续,按成品征收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对成品涉及反倾销、反补贴或贸易保障措施的,按成品执行贸易救济措施相关规定。货物内销时,如企业选择按对应进口料件征收关税的,关税按对应进口料件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按成品征收;对料件涉及反倾销、反补贴或贸易保障措施的,按料件执行贸易救济措施相关规定。企业选择按进口料件征收关税时,应一并补征关税税款缓税利息。根据《海关总署关于暂免征收加工贸易货物内销缓税利息的公告》(公告 〔 2020 〕 55 号), 2020 年 4月 15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暂免 征收缓税利息。重点提示:选择性征税适用范围不包括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选择性征收关税 企业如何选择征收关税方式? 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可根据进口料件与加工后成品对应的综合税负来选择征收关税方式,如果企业内销货物对应的进口 料件综合税负低于成品内销税负,成品内销时可以选择按对应进口料件征收关税,以降低内销货物税负;如果企业的成品内销税负低于对应进口料件内销税负,内销时可以仍选择按成品征税。重点提示:税费计征方式A. 企业选择按料件征收关税 1.关税计征: 从价计征关税的计算公式:应纳税额 =料件完税价格×料件关税税率。 从量计征关税的计算公式:应纳税额 =料件数量×单位关税税额。 2.进口环节消费税计征: 从价计征进口环节消费税的计算公式:应纳税额 =〔(成品完税价格 +实征料件关税税额) /( 1-消费税税率)〕× 消费税税率。 从量计征进口环节消费税的计算公式:应纳税额 =成品数量×单位消费税税额。 3.进口环节增值税计征: 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计算公式:应纳税额 =(成品完税价格 +实征料件关税税额 +实征消费税税额)×增值税税率。 B.企业选择按成品征收关税时,将关税、进口环节消费税、增值税计征公式内的 “ 料件 ” 替换为 “ 成品 ” 即可。
区内维修业务 一、综合保税区内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可开展航空航天、船舶、轨道交通、工程机械、数控机床、通讯设备、 精密电子等产品的维修业务(**批维修产品目录见附件)。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的规定或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作出的规定准许外,区内企业不得开展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的维修业务。 二、区内企业可开展来自境外或境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以下简称境内区外)的全球维修业务。维修后的货物,应 根据其来源复运至境外或境内区外。区内企业不得通过维修方式开展拆解、报废等业务。 三、区内企业申请开展维修业务,由所在综合保税区管委会(或地方政府派驻行政管理机构)会同当地商务、海关等 部门共同研究确定,并制订监管方案。相关方案和企业名单应报省级商务、直属海关等部门备案。 四、区内企业开展维修业务,应制定切实可行的维修操作规范、安全规程和污染防治方案。维修业务应符合相关行业 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依法履行质量保障、安全生产、达标排放、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等义务。 五、进境维修过程中产生或替换的边角料、旧件、坏件等,原则上应全部复运出境;确实无法复运出境的,一律不得 内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销毁处置。其中属于固体废物的,企业应当按照固体废物环境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置。对未能在监管方案中规定的期限内对维修过程中产生或替换的边角料、旧件、坏件等按照规定进行处置的,应终止开展保税维修业务。 六、区内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依法依规申报所产生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 贮存、利用和处置等信息,并通过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申报。 七、综合保税区管委会(或地方政府派驻行政管理机构)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定期组织对区内企业维修业务开展情 况进行评估,督促企业及时处置维修过程中产生或替换的边角料、旧件、坏件等,并按照规定对违规企业进行处理。各综合保税区维修业务开展情况每年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汇总上报商务部、生态环境部和海关总署。 八、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公告发布之前已开展的保税维修业务可按原产品维修范围继续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