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气候变化的全球性严峻挑战下,发展清洁能源是必经之路。
世界各主要大国开始陆续制定双碳目标:美国、德国和日本是**梯队,率先宣布预计2050年脱碳。
保税维修业务
在前期各综合保税区开展保税维修业务的基础上,商务部、生态环境部及海关总署按照“简政放权、协同监管”的原则,进一步下放业务核准权限(取消个案审批),明确了相关监管要求,并分两批次提出准入产品目录。
**批目录
2020年5月14日,商务部 生态环境部 海关总署发布2020年第16号公告,支持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开展维修业务,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可开展航空航天、船舶、轨道交通、工程机械、数控机床、通讯设备、精密电子等55类产品的维修业务。
第二批目录
为支持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开展高技术、高附加值、符合环保要求的维修业务,商务部、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于2021年12月联合发布45号公告,增列出台第二批综保区维修产品目录。
注意要点
(一)以下产品暂限于综合保税区开展集团自产产品的保税维修:B型超声波诊断仪、彩色超声波诊断仪、无创呼吸机等。
(二)自贸试验区内的综合保税区企业可开展本集团国内自产产品的维修,不受维修产品目录限制。
保税维修如何申报
维修货物
来自境外的,区内企业按保税维修(1371)申报进出口。来自境内区外的,区外企业申报修理物品(1300),区内企业申报保税维修(1371)。若已维修货物复运回境内区外的,保税维修业务产生的维修费用应照章征税,相应的完税价格以耗用的保税料件费和修理费为基础审查确定。已维修货物和维修费用分列商品项填报。已维修货物商品项数量为实际出区域数量,征减免税方式为“全免”;维修费用商品项数量为0.1,征减免税方式为“照章征税”,商品编号栏目按已维修货物的编码填报;适用海关接受已维修货物申报复运回境内(区域外)之日的税率、汇率。
维修用料件
维修用料件按照保税货物实施管理,根据《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填制规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对监管方式等有关栏目的规定申报进出境、进出区域、结转等。
维修坏件和边角料
进境维修过程中产生或替换的边角料、旧件、坏件等,原则上应复运出境,监管方式为进料边角料复出(0865)或来料边角料复出(08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