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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TA原产地声明制度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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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CEP

原产地声明与原产地证书在内的优惠原产地证明文件是判定进出口货物是否具有原产资格、企业能否享受关税优惠待遇的重要凭证。本号将陆续推出“RCEP实施视域下我国原产地声明体系的构建与完善”相关内容,通过规则比较、问卷调查等方式就RCEP实施视域下我国原产地声明体系的构建与完善进行研究。


原产地声明的概念界定

根据《经修订的京都公约》专项附约K第二章规定,原产地声明是由生产商、供应商、出口商或者其他合格人士在商业发票或其他货物相关文件上作出的关于货物原产地的适当声明。原产地声明与原产地证书均为国际上通行的判定货物原产国的证明形式,但属于不同的优惠贸易原产地认证体系类型,二者区别主要在于签发主体、文件载体不同,即前者由企业自主在商业单据上开具,后者由政府当局(如海关)、经授权机构或组织签发。


原产地声明的主要类型

按开具原产地声明企业主体的不同,原产地声明可分为出口商、进口商、生产商、供应商原产地声明等类型。以出口商原产地声明为例,欧盟—瑞士FTA规定“出口国海关可以授权任何经常从事本协定下产品出口的出口商开具发票声明或者EUD-MED发票声明”。原产地声明在美欧等发达经济体FTA中应用较为广泛,如美国早期签署实施的代表性FTA,包括《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美国—韩国FTA等,均详细规定了原产地声明条款。


原产地声明的规则体系

原产地声明规则是FTA原产地证明文件的“选择性要素”,从美欧、中国等国家签署及实施的FTA来看,原产地声明规则普遍规定在原产地程序(程序性判定)章节,部分FTA原产地声明的文本以附件形式公布。FTA原产地声明的规则体系涵盖开具主体、资格认定等诸多要素。原产地声明一般不具有统一格式文本,但一般具有和原产地证书同等的法律效力,企业是否需经资格认定、声明保存机构及期限等内容由FTA成员方协商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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