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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贸易出口货物退运办法

更新时间:2023-08-09 08: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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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一般退运货物适用范围




1、出口货物一般退运原因—“品质或规格” 原因




“品质或规格原因”指货物本身质量、品质、成分、规格、型号、技术标准等,不符合贸易双方在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对品质或质量的相关要求,或由于贸易国设定的贸易壁垒而造成的退运的。




注意下列情形不属于一般退运的范围:




①产品的质量和规格在合同规定的正常误差范围之内的




②由于买方延迟履行合同造成拒绝收货而退运的




2、一般退运货物适用的时间期限—“出口货物自放行之日起1年内”




1年的起算日期为海关实际“出口放行”日期,截止日期为货物“复运进境”日期。所以,如果办理退运的货物,时间区间超过1年,则无法按照“一般退运”办理手续。




3、一般退运前提条件—“原状复运进境”




即办理退运手续时的进境货物的货物形态与原出口的货物形态必须保持一致,未进行任何的加工、修理、改装,但经拆箱、检验、安装、调试等仍可视为“原状”;




一般情况下,退运货物也不能被使用过,但对于只有经过使用才能发现品质不良的情况除外。海关在审核确定退运货物是否为“原状”时,会根据具体情况来考虑,若退运进口时的货物状态与原出口状态不一致的要照章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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