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综合保税区保税维修政策
“世界上既不存在定于一尊的现代化模式,也不存在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现代化标准。”
“一切成功发展振兴的民族,都是找到了适合自己实际的道路的民族。”
“我们推进的现代化,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现代化”。
什么是综合保税区保税维修
在综合保税区(以下简称综保区)保税维修模式下,综保区内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以保税方式将存在部件损坏、功能失效、质量缺陷等问题的货物(以下统称“待维修货物”)从境外或境内区外运入综保区进行维修,再根据其来源复运至境外或境内区外。
02
区内企业开展综保区保税维修具体方式
目前,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区内企业保税维修适用以下4种方式:
1
境外货物维修
待维修货物来自境外,完成维修后复运出境(2020年第16号公告)。
2
境内区外货物维修
待维修货物来自境内区外,完成维修后复运至境内区外(2020年第16号公告)。
3
区内企业自用设备和货物维修
区内企业自用设备和维修目录内货物作为待维修货物,可参照保税维修方式发至本区域或其他综保区维修企业进行维修,维修后按原路径返回(2021年第45号公告)。
4
本集团自产货物维修
自贸试验区内综保区企业开展本集团国内自产产品的维修,不受维修产品目录限制。(2021年第45号公告)。
另外,根据海关总署规定,在维修业务开展过程中,由于部分工艺受限等原因,区内企业可遵照有关规定将待维修货物外发至区外进行部分工序维修。03
综保区保税维修的产品范围
目录产品
(2)2021年第45号公告附件《综合保税区维修产品增列目录》列明的15类产品。
*目录中B型超声波诊断仪、彩色超声波诊断仪、无创呼吸机等产品暂限于综保区开展集团自产产品的保税维修。
*目录中数码相机、飞行眼镜、AR眼镜、VR眼镜、智能机器人、无人机、电脑娱乐机、掌上机、遥控手柄等产品暂限于综保区开展保税维修。
2
自用设备
区内企业自用设备可参照保税维修方式发至本区域或其他综保区维修企业进行维修(2021年第45号公告)。
禁止进口旧机电产品
海关总署2021年第45号公告适当放宽了对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开展维修业务的限制条件,明确在符合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的条件下,区内企业可开展列入维修目录的禁止进口旧机电产品的保税维修业务。
不受维修产品目录限制产品
2021年第45号公告规定,自贸试验区内的综保区企业可开展本集团国内自产产品的维修,不受维修产品目录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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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情况
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的规定或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作出的规定准许外,区内企业不得开展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的维修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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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保区保税维修的申报要求
维修货物
(1)待维修货物来自境外
待维修货物入区按保税维修(1371)监管方式申报进口。已维修货物复运至境外按保税维修(1371)监管方式申报出口。
(2)待维修货物来自境内区外
待维修货物入区,区外企业出口报关单申报监管方式为修理物品(1300),区内企业进口核注清单申报监管方式为保税维修(1371)。已维修货物复运至境内区外,区外企业进口报关单申报监管方式为修理物品(1300),区内企业出口核注清单申报监管方式为保税维修(1371)。
保税维修业务产生的维修费用应照章征税,相应的完税价格以耗用的保税料件费和修理费为基础审查确定。已维修货物和维修费用分列商品项填报。已维修货物商品项数量为实际出区域数量,征减免税方式为“全免”;维修费用商品项数量为0.1,征减免税方式为“照章征税”,商品编号栏目按已维修货物的编码填报;适用海关接受已维修货物申报复运回境内区外之日的税率、汇率。2
维修用料件
(1)维修用料件来自境外
料件入区时,监管方式填报区内进料加工(5015)或区内来料加工(5014);料件复运出境时,监管方式填报进料料件复出(0664)或来料料件复出(0265);料件出境退换时,监管方式填报进料料件退换(0700)或来料料件退换(0300)。
(2)维修用料件来自境内区外
料件与境内区外进出,及因故退运、退换的,监管方式为料件进出区(5000)。
3
边角料、旧件、坏件
*企业销毁处置未获得收入:销毁处置货物为料件、残次品的,报关适用监管方式为料件销毁(0200),残次品按照单耗关系折成料件,以料件进行申报;销毁处置货物为边角料、副产品的,报关适用监管方式为边角料销毁(0400)。
*企业销毁处置获得收入:按销毁处置后的货物报验状态向海关申报,报关适用的监管方式为进料边角料内销(0844)或来料边角料内销(0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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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保区保税维修的审批流程
区内企业提出申请
(1)企业需确定维修业务范围、业务形式、货物流向等基本情况,明确维修边角料、坏件、旧件等的处置期限,按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相关方案。
(2)企业内部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管理制度和计算机管理系统,能够实现对维修耗用等信息的全程跟踪。
(3)企业能够与海关之间实行计算机联网并能够按照海关监管要求进行数据交换。
(4)企业对于待维修货物、已维修货物、维修用料件、维修过程中替换下的坏损零部件、维修用料件在维修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等进行专门管理。
相关部门制定监管方案确定企业名单并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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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需要关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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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文件
相关链接1:《商务部 生态环境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6号 关于支持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开展维修业务的公告》
相关链接2:《商务部 生态环境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5号 关于发布综合保税区维修产品增列目录的公告》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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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务经理:桑小姐
- 微信:15818752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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