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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贸易企业保税货物内销规定要点

发布:2022-09-20 19:54,更新:2023-08-09 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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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贸易企业在稳住外需的同时,通过加工贸易货物内销方式兼顾****,寻求新的利润增长点,用好国内国外两个市场,推动企业发展空间进一步的拓展。本篇梳理了加工贸易货物相关政策,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什么情况适用“内销”

加工贸易企业因故不再加工复出口,而需要将全部或者部分保税料件、制成品、半成品等在境内销售,或者转用于生产内销产品的,可适用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转内销。

内销的类型

内销根据货物区分包括料件内销、成品(半成品)内销、边角料内销、残次品内销、副产品内销、受灾保税货物内销、不作价设备内销等。

内销的规定

不同种类的加工贸易货物内销,计征方法和具体要求也有所不同,以下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的加工贸易企业保税货物内销规定要点。

一、进口保税料件、制成品或残次品内销

加工贸易进口保税料件、制成品或残次品内销的,在办理内销征税手续时:

1.按照原进口料件的品名申报,即制成品、残次品都按照单耗折算成所耗用的进口保税料件。

2.都要计征缓税利息(政策内有暂免征收规定的除外)。

3.是否需要提交许可证件,按以下规定办理:

(1)内销料件金额占该加工贸易合同项下实际进口料件总额3%以内(含3%),且总值在人民币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属于进口许可证件管理范围的,免于提交许可证件;

(2)内销料件金额占该加工贸易合同项下实际进口料件总额3%以上或者总值在1万元以上的,属于进口许可证件管理范围的,企业还须按规定向海关提交有关进口许可证件。

二、边角料、副产品或受灾保税货物内销

1.边角料在内销时需要按照报验状态申报,无须提交许可证件及上缴缓税利息。

2.副产品在内销时需要按照报验状态申报,并按照相关规定提交许可证件及上缴缓税利息。

3.受灾保税货物在内销时,如果是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虽失去原使用价值,但可以再利用的,要按照原进口料件品名申报,无须提交许可证件但须按照相关规定上缴缓税利息。

现行优惠政策

(一)取消《内销征税联系单》

优化加工贸易货物内销征税手续,企业通过金关二期加贸管理系统办理加工贸易货物内销业务时,直接通过保税核注清单生成内销征税报关单,并办理内销征税手续,不再向海关申报《内销征税联系单》。

(二)延长内销集中申报时限

自2020年7月1日起,符合条件按月办理内销申报纳税手续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加工贸易企业,在不超过手册有效期或账册核销截止日期的前提下,*迟可在季度结束后15天内完成纳税手续。按季度申报纳税不得跨年操作,企业需在每年4月15日、7月15日、10月15日、12月31日前进行申报。

(三)暂免征收内销缓税利息

自2022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以企业内销申报时间为准),对企业内销加工贸易货物的,暂免征收内销缓税利息。

(四)内销集中征税无需提供担保

除失信企业外的其他加工贸易企业,可按规定集中办理内销征税,不再实行保证金管理。

(五)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

自2020年4月15日起,将《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关税[2016]40号)规定的内销选择性征税关税政策试点,扩大到所有综合保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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