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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货物成交方式申报不实,海关如何处罚

发布:2022-09-20 19:30,更新:2023-08-09 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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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货物成交方式是企业应当向海关申报的项目。如果成交方式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属于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应处漏缴税款30%以上2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案例介绍

2019年4月至2021年2月期间,某企业以一般贸易方式向F海关申报进口聚碳酸酯再生粒子等货物38票,申报成交方式均为C&F,申报价格共计228万美元。经查,上述货物实际成交方式均为EXW,漏报从境外工厂运抵境内的运杂费等共计人民币44万元,价格申报不实,经核定,影响国家税款征共计人民币 49283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F海关对企业科处罚款人民币14700元。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13号),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并且应当包括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本案中,当事人申报成交方式为C&F,实际成交方式为EXW,由于成交方式申报不实漏报运杂费44万元,造成漏缴税款49283元,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处漏缴税款30%以上2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报关企业、报关人员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未进行合理审查,或者因工作疏忽致使发生本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对报关企业处货物价值10%以下罚款,暂停其6个月以内从事报关活动;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从事报关活动。

海关稽查提示

由于国际贸易实际交易较为复杂,成交方式的不同会导致相关交易费用的负担主体不同。国际贸易实务中,交易双方通常习惯于根据各自风险评估及责任承担确定成交方式,而往往容易忽略海关在审定完税价格时是否应当计入相应费用,从而容易因申报不实导致漏缴税款。但不排除个别不法企业通过伪报成交方式,从而达到瞒报价格偷逃进口关税及增值税的目的,*终被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在处理国际贸易各交易链条业务过程中,应当树立正确的海关合规和法律意识,防范相应的海关行政处罚乃至刑事犯罪的法律风险。

准确填报成交方式。申报的成交方式一定要与实际贸易单证上的成交方式相同。根据《报关单填制规范》要求,可以填报成交方式的有7种:CIF、C&F、FOB、C&I、市场价、垫仓、EXW。而常见的有CIF、C&F、FOB、EXW,其中CIF、C&F两种成交方式运费由卖方支付,FOB、EXW两种成交方式运费由买方支付。当企业确定的成交方式为FOB、EXW时,应当向海关足额申报所承担的运费、杂费及保险费。

及时自查并主动披露涉税违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230号)第二十七条,对主动披露的进出口企业、单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海关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对主动披露并补缴税款的进出口企业、单位,海关可以减免滞纳金。《关于处理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2022年第54号公告)进一步放宽了涉税主动披露容错范围。需要特别提示的是,该公告有效期自2022年7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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