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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 践行“以人民为中心”,为海关新颁AEO认证标准点赞

发布:2022-09-03 10:35,更新:2023-08-09 08:30

一、此次修订更好地践行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

2021年是国家“十四五”发展时期的开局之年,“十四五”时期是中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之后,乘势而上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第一个五年,中国将进入新发展阶段,国内外环境的深刻变化带来一系列新机遇新挑战。海关AEO认证作为国家信用体系建设的一个重要部分,已经行进在前行的快车道上。

自2014年政策正式推进以来,经过多年发展,AEO制度已在中国落地生根,深受社会各界关注和认可。

此次修订充分彰显了海关总署党委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坚决贯彻落实总书记关于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用心用情用力为群众办实事,海关在总结7年来全力构建进出口信用体系经验的基础上,充分倾听了企业呼声、回应企业

 

二、此次修订结构更清晰、更科学、更合理

此次修订兼顾了行业企业共性和个性特色,充分将共性要求列入通用标准的同时,对各单项标准进行了精准的修订,使得各单项标准更为精炼、更加准确地反映标准要求,也更易于企业理解和执行。从而确保认证标准更加全面、科学、客观,更加符合企业经营管理的实际情况,能够为企业信用等级认证工作提供更加精细化管理依据。

 

三、此次修订对原标准进行了充分梳理、有序整合

此次修订体现了关检融合的不断深入,更加深入地融合了国境卫生检疫、进出境动植物检疫、进出口食品化妆品安全、进出口商品检验等方面的具体规定,进一步统一了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总体要求,有益于加强海关各项监管职能融合。

 

四、此次修订使海关的执法行为更人性化、富有温度

一方面,此次修订调整了财务状况指标的要求,将“综合财务状况”指标调整为“资产负债率”标准。该项标准要求认证企业“无连续3年资产负债率超过95%情形”即可,这就使得企业能够结合行业特色,更为主动调整竞争策略、适应竞争环境变化;另一方面,大部分单项标准的守法规范标准均放宽了对企业处罚金额的要求。例如:进出口收发货人标准将“1年内无违反海关的监管规定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超过3万元的行为”修订为“1年内无违反海关的监管规定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超过5万元的行为”。

 

五、此次修订更为明确提出对企业规范化管理的要求

企业通过海关AEO认证,必须树立良好的信用管理文化,需要切实地完善进出口活动的内部控制体系、切实地将贸易安全体系纳入到企业管理体系中。为了切实引导企业合规经营,提升了广大企业的规范经营水平和综合竞争力,此次修订在整合原标准的相关标准的基础上,提出了“准入控制”标准要求(建立安全准入控制制度,对进出口货物是否存在安全准入要求、是否符合安全准入要求进行前置审核,保证货物、产地、生产企业、收发货人等符合中国安全准入要求)。进出口收货人单项标准提出了“上年度及本年度1月至上月未发现报关单涉税要素申报不规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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