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稽查制度概览
引言:近年来,海关在税收征管方式上也进行了较大改革。在货物通关环节,由过去的海关审查确定企业申报税收要素、核定企业应缴税款,转变为企业自行申报税收要素、自行计算并缴纳税款、海关受理后放行货物,实施全过程抽查审核。新的监管模式决定了大多数进口货物将不会在货物通关过程中涉及涉税事项的海关审核,因此海关会在货物放行后的核查、稽查环节投入更多人力和精力,事后稽查将成为海关对货物税收监管主要方式。因此,对于广大企业来讲,也有必要对于海关稽查主要内容、如何开展稽查,企业如何应对海关稽查等做一定的了解。
关于海关稽查的定义,根据《海关稽查条例》第2条的规定,所谓海关稽查是指:海关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或者在保税货物、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内及其后的3年内,对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以下统称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进行核查,监督其进出口活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海关稽查主要目的是依法在规定期限内对进出口相关企事业单位的会计帐册和其他资料以及相关货物进行核查,以确定企业进出口活动的合法程度,并保障国家税收收入。
一、海关稽查的管辖与稽查内容
(一)海关稽查的管辖
关于海关稽查的实施主体问题,《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第7条的规定:海关稽查由被稽查人注册地海关实施。被稽查人注册地与货物报关地或者进出口地不一致的,也可以由报关地或者进出口地海关实施。海关总署可以指定或者组织下级海关实施跨关区稽查。直属海关可以指定或者组织下级海关在本关区范围内实施稽查。
按照以上规定,海关实施常规稽查,应当按照“属地管理”要求确定管辖,以被稽查人注册地海关管辖为主,由报关地或者进出口地海关管辖为辅。海关稽查管辖主要涉及职能管辖、地域管辖以及指定管辖三种管辖方式。
(二)海关稽查的对象与稽查的主要内容
根据《海关稽查条例》、《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海关稽查的对象是指海关进行稽查时的管理相对人,即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海关对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可以实施稽查。这些企业、单位根据其从事业务的性质、范围等可以分成以下几类:
1、从事对外贸易的企业、单位;
2、从事对外加工贸易的企业;
3、经营保税业务的企业;
4、使用或者经营减免税进口货物的企业、单位;
5、从事报关业务的企业;
6、进出口货物的实际收发货人;
7、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与进出口活动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包括从事转关运输的企业,经营海关监管货物仓储的企业等。
关于海关稽查的内容,是指海关对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以下统称进出口企业、单位)的特定进出口活动实施稽查,主要包括:
1、进出口申报;
2、进出口关税和其他税、费的缴纳;
3、进出口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的交验;
4、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资料记载、保管;
5、保税货物的进口、使用、储存、维修、加工、销售、运输、展示和复出口;
6、减免税进口货物的使用、管理;
7、其他进出口活动。
也就是说,海关稽查的主要内容是对从事进出口业务主体的进出口活动是否合规进行核查。
二、海关稽查的流程和采取的方式
(一)海关稽查的流程和具体要求
一般来说,海关稽查的程序一般有通知、实施检查、制作稽查报告以及送
达稽查结论等几个环节。
1、通知
海关实施稽查3日前,应当向被稽查人制发《海关稽查通知书》。海关不经事先通知实施稽查的,应当在开始实施稽查时向被稽查人制发《海关稽查通知书》。
2、实施检查
依据《海关稽查条例》、《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海关可以查阅被稽查人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保管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在查阅进出口业务相关证据材料的基础上,海关稽查人员可以进入被稽查人的生产经营场所查检,
3、制作稽查报告
海关稽查组实施稽查后,应当向海关报送稽查报告。稽查报告认定被稽查人涉嫌违法的,在报送海关前应当就稽查报告认定的事实征求被稽查人的意见,被稽查人应当自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7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海关。
4、下达稽查结论
海关应当自收到稽查报告之日起30日内,作出海关稽查结论并送达被稽查人。海关应当在稽查结论中说明作出结论的理由,并告知被稽查人的权利。
(二)海关稽查的种类
海关稽查方式一般包括常规稽查、专项稽查和验证稽查。
1.常规稽查的管理对象是所有与进出口活动直接有关的企业和单位,以中小型企业为重点,通过计划选取、随机抽取等方法选出稽查对象。
2.专项稽查是以风险程度较高或政策敏感性较强的企业或行业为对象,采用风险分析、贸易调查、上级指令、其他部门移交等方法选取重点企业。
3.验证稽查是企业稽查人员针对需稽查验证企业或已稽查验证企业,通过准入式稽查或监控式稽查,验证企业守法状况或贸易安全情况,动态监督企业进出口活动,规范企业经营管理,促进企业守法自律的一种企业稽查方式。
(三)海关稽查主要采取的方法
海关稽查能够采取的方法较多,可以通过一张表格进行简单总结:
三、海关稽查中被稽查人的权利
关于海关稽查程序中,被稽查人的权利总结如下:
四、海关稽查的新趋势
伴随着中国海关监管模式的改革,海关稽查将出现如下变化趋势:
1、 事后稽查成为常态
新的监管模式决定了大多数进口货物将不会在货物通关过程中涉及涉税事项的海关审核,因此海关会在货物放行后的核查、稽查环节投入更多人力和精力,事后稽查将成为海关对货物税收监管主要方式。因此随着事后稽查的普遍实施,企业将面临更为严格和深入的海关合规审查。
2、随机抽查制度实施
2016年12月26日,海关总署下发了《海关总署关于深入推进执法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通知》(署改发【2016】261号),将常规稽查列入了《海关行政检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双随机、一公开”实现执法领域全覆盖。海关总署按照全链条监管“选、查、处”分离的要求,目前已完成全部执法领域12种抽查事项的全覆盖。
3、 中介组织介入辅助稽查
将中介组织辅助稽查作为海关稽查的重要手段,是本次稽查条例修订的一个突破,这里的中介组织主要是指会计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机构。中介组织介入稽查后,海关的能力会得到大幅提升,对被稽查企业而言,今后可能要应对更多的财务专家的质疑。因此对企业来讲,当面对稽查时也应对尽可能早的聘请团队应对海关的稽查程序。
4、 主动披露成为被稽查对象的应对稽查重要方式
《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规定了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向海关书面报告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并接受海关处理的,海关可以认定有关企业、单位主动披露。对主动披露的进出口企业、单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海关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对主动披露并补缴税款的进出口企业、单位,海关可以减免滞纳金。特别注意的是:稽查作业开展后,企业针对稽查已发现并基本查明的事实提交报告的;或企业未如实、完整向海关反映存在问题的,均不认定为主动披露。
根据以上规定,如果被稽查对象确实存在违反相关海关监管规定的,可以采取主动披露的方式以争取从宽处理。而根据我们的经验,机构在企业主动披露过程中可以帮助企业更好的评估主动披露的后果,并且辅导企业按照海关的相关规定要求提交相关的披露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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