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厂的操作流程
一、深加工结转(转厂)的概念:
简单来说就是加工复出口,是指由一个企业将海关监管的货物,转移到另一海关监管企业,并向海关办理监管货物的转移手续的行为。
二、深加工结转的流程:(附图)
三、办理条件:
1、转入、转出企业是经海关注册登记的经营企业(即负责对外签订加工贸易进出口合同的各类进出口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以及经批准获得来料加工经营许可的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
2、转出、转入企业应在手册的有效期内申请办理深加工结转。
3、开展结转的转入、转出企业应当向各自主管海关申报结转计划,并经双方主管海关备案后办理实际收发货及报关手续。
四、申请时应提交的文件:
1、申请企业《登记手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3、按规定需提交的单证
五、办事流程:
1、转出企业持《登记手册》、《申请表》(一式四联)向转出地海关申请备案。
2、转出地海关认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制发《海关行政许可申请告知书》。
3、转出地海关审核(包括派员下厂核查)。根据《海关总署关于简化“加工贸易备案(变更)、外发加工、深加工结转、余料结转、核销、放弃核准”行政许可手续问题的通知》(署加发〔2005〕316号)的规定,当海关同意受理和准予办理加工贸易备案行政许可事项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申请表》上加盖海关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可视同行政许可法律文书。如果行政许可申请人要求海关出具受理或准予办理行政许可法律文书的,仍应当依法出具。对申请人不具备海关行政许可申请资格的,制发《海关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对经审核决定不予办理的,制发《海关不予办理加工贸易业务决定书》。
4、对准予办理,按规定需要办理担保手续的,转出经营企业按照规定办理担保手续。
5、转出地海关留存《申请表》联,其余三联退转出企业交转入企业;
6、转入企业自转出地海关准予核准之日起20日内,持《申请表》其余三联,向转入地海关办理报备手续。
7、转入地海关认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制发《海关行政许可申请告知书》。
8、转入地海关审核(包括派员下厂核查)。根据《海关总署关于简化“加工贸易备案(变更)、外发加工、深加工结转、余料结转、核销、放弃核准”行政许可手续问题的通知》(署加发〔2005〕316号)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申请表》上加盖海关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可视同行政许可法律文书。如果行政许可申请人要求海关出具受理或准予办理行政许可法律文书的,仍应当依法出具。对申请人不具备海关行政许可申请资格的,制发《海关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对经审核决定不予办理的,制发《海关不予办理加工贸易业务决定书》。
9、对准予办理按规定需要办理担保手续的,转入经营企业按照规定办理担保手续。
10、转入地海关将《申请表》第二联留存,第三、第四联交转入、转出企业凭以办理结转收发货登记及报关手续。
11、转出、转入企业按照经双方海关核准后的《申请表》进行实际收发货。
12、转入、转出在每批实际发(收)货后90日内分别在转出地、转入地海关办理结转报关手续
六、加工结转(转厂)售付汇及核销操作程序:
1、对经海关批准来料转进料的情况,由转入方企业办理购付汇手续。外汇指定银行凭下列单证为转入方企业办理售付汇手续,售付汇单证留存5年备查:
1.1、起运国(地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142)”、贸易方式为“进料深加工(0654)”、加贴有防伪标签且盖有海关“验讫章”并经核对无误的正本进口报关单;
1.2、转出方企业的运抵国(地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142)”、贸易方式为“来料结转(0255)”、加贴有防伪标签且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正本出口报单的复印件;
1.3、转厂合同;
1.4、进口付汇核销单。
转入方企业、转出方企业必须办理相应的进口付汇核销和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2、对经海关批准进料转进料的情况,外汇指定银行凭下列单证为转入方企业办理有关售付汇或境内外汇划转手续,售付汇或划转单证留存5年备查:
2.1、起运国(地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142)”、贸易方式为“进料深加工(0654)”、加贴有防伪标签且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正本出口报关单;
2.2、转出方企业的运抵国(地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142)”、贸易方式为“进料深加工(0654)”、加贴有防伪标签且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正本出口报单的复印件;
2.3、转出方企业的加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复印件;
2.4、转厂合同;
2.5、进口付汇核销单。
转入方企业、转出方企业应办理相应的进口付汇核销和出口收汇核销。
3、对来料加工转内销货物的情况,外汇指定银行凭下列单证为转内销企业办理有关售付汇手续,售付汇单证留存5年备查:
3.1、起运国(地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142)”、贸易方式为“来料料件内销(0245)”或“来料成品内销(0345)”、加贴有防伪标签且盖有海关“验讫章”并经核对无误的正本进口报关单;
3.2、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内销的文件;
3.3、有关合同;
3.4、进口付汇核销单。
4、外汇指定银行不得为客户办理其他深加工结转(转厂)项下的售付汇和境内外划转业务。
5、外汇指定银行在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转厂结算时,应当先使用其外汇结算账户中的外汇对外支付或作境内外汇划转,不足部分方可为其办理售汇。
6、对于境内划转的外汇,料件转入方企业开户银行应在外汇划出时注明“国内转厂划转”字样;料件转出方企业开户银行在收到境内划入的外汇后,凭该企业加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正本,按《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为企业办理结汇或入账,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并在备注栏中注明“国内转厂划转”字样及转入方企业名称。
转出方企业凭上述“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到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办理核销。外汇局核销时,需注意核对“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上的转入方企业名称与报关单上转入方企业的名称是否一致。
如企业以抵扣方式核销的,外汇局应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与海关电子数据进行核对,无误后在其进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已核销”章,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并同出口收汇核销材料一并留存5年备查。
7、外汇局应不定期对从事深加工结转(转厂)的企业进行检查,对违反本操作程序及其他外汇管理规定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