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保税区和境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管理有哪些?管理是什么模式?
一、综合保税区和境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管理有哪些?
1.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不实行关税配额、许可证件管理,但法律法规、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2.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其收发货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按照海关规定填写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并办理相关手续。
3.综合保税区运往境外的货物及其外包装、集装箱,应当由海关依法实施检疫。
4.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交通运输工具,由海关按照进出境交通运输工具有关规定实施检疫
二、综合保税区内货物的管理是什么模式?
1.综合保税区内货物可以自由流转。区内企业转让、转移货物的,双方企业应当及时向海关报送转让、转移货物的品名、数量、金额等电子数据信息。
2.区内企业可以利用监管期限内的免税设备接受区外企业委托开展加工业务。
3.区内企业开展委托加工业务,应当设立专用的委托加工电子账册。委托加工用料件需使用保税料件的,区内企业应当向海关报备。
4.委托加工产生的固体废物,出区时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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