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税维修
在综合保税区内开展保税维修,是指综合保税区内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以保税方式将存在部件损坏、功能失效、质量缺陷等问题的货物(以下简称“待维修货物”),从境外运入综合保税区进行检测、维修后复运出境;或者将待维修货物从境内(综保区外)运入区内进行检测、维修后复运回境内(综保区外)。
壹 保税维修的作用
1、有利于稳外贸吸增量
开展保税维修业务能够帮助企业以较低的成本整合全产业链,形成以生产订单带动维修订单、以维修订单促进生产订单的良性循环,对促进我国企业进出口业务持续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有利于推动加工贸易转型升级
保税维修集检测、分析、修理、测试等业务环节于一身,有利于制造业产业及产业集群更广泛参与国际分工协作,与产品前期的设计研发、中期的加工制造共同构成完整的产业链条,也将有效降低海外产品售后服务压力,降低备货成本,有利推动制造企业从加工贸易转型到技术含量高、利润更加丰厚的服务型贸易。同时,通过保税维修业务,可有效利用国外较为完善的旧件回收体系,进一步节约能源资源,构建循环经济,促进工业由粗放线性向循环集约发展。
3、有利于提升我国产业在全球价值链中的地位
维修业务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是企业获取先进技术、培育高技术产业人才的重要途径之一。企业通过保税维修业务,可以积累大量产品性能、质量等数据信息,方便找出产品设计中的优缺点,以便进行产品工艺改进,进而提升产品制造水平。同时,维修业务的开展也密切了企业与上下游厂商的合作关系,有利于提升企业在全球产业链中的地位。
贰 开展条件及要求
区内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管理制度和计算机管理系统,能够实现对维修耗用等信息的全程跟踪。
与海关之间实行计算机联网,并能够按照海关监管要求进行数据交换。
能够对待维修货物、已维修货物、维修用料件、维修过程中替换下来的坏损零部件(以下简称“维修坏件”)和维修用料件在维修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以下简称“维修边角料”)进行专门管理。
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须由区域管理部门批准的,企业应当提供有关批准文件。
1、区内企业可在《关于支持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开展维修业务的公告》公布的维修产品目录(**批)范围内开展维修业务,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定或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作出的规定准许外,不得开展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的维修业务。
2、区内企业可开展来自境外或境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以下简称“境内区外”)的全球维修业务。维修后的货物,应根据其来源复运至境外或境内区外。区内企业不得通过维修方式开展拆解、报废等业务。
3、区内企业申请开展维修业务,由所在综合保税区管委会(或地方政府派驻行政管理机构)会同当地商务、海关等部门共同研究确定,并制定监管方案。相关方案和企业名单应报省级商务、直属海关等部门备案。
4、区内企业开展维修业务,应制定切实可行的维修操作规范、安全规程和污染防治方案。维修业务应符合相关行业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依法履行质量保障、安全生产、达标排放、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等义务。
5、进境维修过程中产生或者替换的边角料、旧件、坏件等,原则上应全部复运出境;确实无法复运出境的,一律不得内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销毁处置。其中属于固体废物的,企业应当按照固体废物环境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6、区内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依法依规申报所产生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和处置等信息,并通过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申报。
区内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予以整改,期间海关不受理新的保税维修业务:
不再符合保税维修业务开展条件。
涉嫌走私被海关立案调查的。
一年内两次发生违规的。
未能在规定期限(规定期限由海关根据保税维修合同和实际情况予以确定)内将已维修货物、待维修货物、维修坏件或维修边角料按规定处置的。
叁 进出区申报
1、电子账册设立
海关为企业设立保税维修H账册,账册表头的保税方式字段为“保税维修”,建立待维修货物、已维修货物、维修用料件的电子底账。保税维修业务账册核销周期不超过两年,企业应当如实申报保税维修货物的进、出、转、存和耗用情况,海关按照规定办理核销手续。
2、待维修货物从境外入区、已维修货物复运出境
区域内企业应当填报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监管方式为“保税维修”(代码1371)。
3、待维修货物从境内(区域外)入区
区域外企业或区域内企业应当填报出口货物报关单,监管方式为“修理物品”(代码1300),同时区域内企业应当填报进境货物备案清单,监管方式为“保税维修”(代码1371)。
4、已维修货物复运回境内(区域外)
区域外企业或区域内企业应当填报进口货物报关单,监管方式为“修理物品”(代码1300),已维修货物和维修费用分列商品项填报。已维修货物商品项数量为实际出区域数量,征减免税方式为“全免”;维修费用商品项数量为“0.1”,征减免税方式为“照章征税”,商品编号栏目按已维修货物的编码填报;适用海关接受已维修货物申报复运回境内(区域外)之日的税率、汇率。区域内企业应当填报出境货物备案清单,监管方式为“保税维修”(代码1371),商品名称按已维修货物的实际名称填报。企业应当向海关提交维修合同(或含有保修条款的内销合同)、维修发票等单证。保税维修业务产生的维修费用完税价格,以耗用的保税料件费和修理费为基础审查确定。对外发至区域外进行部分工序维修时发生的维修费用,如能单独列明的,可以从完税价格中予以扣除。
5、待维修货物从境内(区域外)入区、已维修货物复运回境内(区域外)
需要进行集中申报的,企业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6、维修用料件申报
维修用料件按照保税货物实施管理,企业应当按照《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填制规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对维修用料件进出境、进出区域、结转等进行申报。
7、待维修货物产生的维修坏件和维修边角料
对从境外进入区域的待维修货物产生的维修坏件和维修边角料原则上应复运出境,监管方式为“进料边角料复出”(代码0864)或“来料边角料复出”(代码0865)。确实无法复运出境的,可办理运至境内(区域外)的相关手续。对从境内(区域外)进入区域的待维修货物产生的维修坏件和维修边角料,可通过辅助管理系统登记后运至境内(区域外)。
8、运输方式申报
在进出境申报时,企业应当按进出境实际运输方式填报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的运输方式栏目。在自境内进出区申报时,企业应当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填制规范》的规定填报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的运输方式栏目。
9部分工序外发维修
维修业务开展过程中,由于部分工艺受限等原因,区域内企业需将维修货物外发至区域外进行部分工序维修时,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办理有关手续,并遵守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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